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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11-6
    案例: 王某2003年从福建师范大学毕业后,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入某单位工作,采取聘用制,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06年,合约到期,王某与该单位再次续签三年劳动合同。2008年,该单位转企改制后,成为企业,所有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采用新公司名称,重新签订,并约定合同时间为5年。5年之后,王某合同期满。2013年4月,公司与他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要求再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 王某阅读过劳动合同法,知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对公司提出该要求,却遭到拒绝。 公司负责人解释说,单位曾经转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从这个时间算,王某在单位工作并没有满十年,因此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王某不服,向福州市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终公司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不约定合约终止时间。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中有一条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而该公司拒绝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出的理由是公司曾经转企改制,因此王某曾经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要清零,表面看是合理的,但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王某进单位时采取的聘用制,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该单位在转企时,就没必要重新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更谈不上重新计算王某在公司的服务时间。王某是有权要求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但是若是单位转企改制以前非聘用王某,而是有事业单位编制,未签订劳动合同,则王某的工作年限可以重新计算。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