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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还要赔偿吗?

    2014-10-31
    案例: 黄小姐是厦门大学2013年中文专业毕业生,于2013年9月进入某文化公司入职,担任文案策划,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再签合同,黄小姐表示同意。试用期过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忘记与黄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黄小姐知道如果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依法要向自己赔偿双倍工资,因此不动声色。 2014年年初公司进行普查,才发觉与黄小姐漏签劳动合同,表示要补签,并给黄小姐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黄小姐借口在外面出差不能回来,一直拖延到2014年4月。 后黄小姐回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黄小姐同意补签,但是要求公司先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否则只愿意将补签的劳动合同时间订在2014年5月1日。 专家分析: 针对黄小姐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未能及时签订合同合同,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在其工作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际角度考虑,黄小姐心里知道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提出,且在后面公司要求重新签订时不积极配合,公司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尽到用人单位责任,因此黄小姐也要付一定责任。 黄小姐2013年9月进入试用期,2013年12月转正,2014年年初公司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延误。公司只需要赔付黄小姐2013年9月-2014年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即可。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