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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变更需重签劳动合同

    2014-9-18
    案例: 胡某是福建师范大学中文专业学生,2014年6月份毕业后,进入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入职,岗位是行政助理,约定试用期3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9月份转正之后,胡某因生病住院请假2个月,康复后回公司复职,发觉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实行新的岗位制度,将行政助理一职取消,胡某被安排担任业务员。 胡某要求按合同上约定的岗位安排工作,公司觉得合约是前任领导签订,且新的领导因为重新安排公司经营方式,有权对现有员工进行调整,不同意胡某的要求,双方各执一词。胡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最终获胜。 专家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要具备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信息,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对雇佣双方进行约束。用人单位更换法人代表,并不能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案例中,胡某与公司前任领导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合同,公司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胡某的职务,而不是随便更改。企业法人对企业生产经营作出重大调整时,有权对公司现有人员进行安排,但前提是要与员工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以调整岗位。案例中胡某未接到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也未协商一致,便直接被调换岗位,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