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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到底限制那些?

    2014-9-12

    案例:张合(化名)是福建师范大学2012年毕业的计算机专业学生,毕业后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两年后离职。公司领导批准了他的辞职申请,同时要求他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期为三年。在这三年期间,不得去同类公司从事同类岗位,否则要赔偿违约金2万元。

        张合问明情况才知道,原来自己曾经参与一个重要软件项目的开发,这在行业内是领先技术,张合虽然觉得不妥当,为了顺利离职,便与软件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张合的新工作是一家贸易公司的技术指导,与之前从事的软件开发不属于同一工种,技术与经营业务范畴都不一样。然而入职一个月后,却遭到原公司索要赔偿,张合出示新公司的岗位职责作为证明,原公司不予采纳,要求张合赔偿违约金2万元。

        张合咨询律师后才明白,软件公司与他签订的竞业协议不符合规范,并且也未在他离职之后支付竞业补贴,因此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终劳动仲裁机构对双方进行调节,重新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在这两年期间,以原工资百分之十五发放补贴。

    专家分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张合的新工作并不符合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同类产品的规定,不在竞业限制范围之内。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竞业限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

        软件公司不履行发放补贴的义务,却擅自延长竞业限制时间,并要求张合赔偿违约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