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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我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2014-7-29

    来源:海峡人才报


      我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本月开始施行。

      《意见》明确,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或者中断缴费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生育保险费要缴纳多少?

      《意见》规定,要按员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需超出0.7%的,应由统筹区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职工能拿到多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意见》提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分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意见》明确,生育津贴是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计算各不相同。生育的按顺产98天计算,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的,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计划生育手术的,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单独二孩是否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明确指出,只要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且符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等规定的,都可以享受上述待遇。

    ■异地生育有新规

      关于异地生育,《意见》也有新的规定。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异地或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生育保险关系可省内转移

      值得提醒的是,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此外,在我省辖区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生育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