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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补贴 免税费 可贷款 我省力促毕业生创业就业

    2014-7-22

    来源:海峡人才报



    给补贴 免税费 可贷款

    我省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近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推出多项扶持措施,力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我省将充分挖掘城乡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以及社会组织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到我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小微型企业招用毕业生:给补贴,可贷款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截至2015年年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二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是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大学生创业:减免税费,小额贷款

      2014年至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发票工本费和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此外,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招聘毕业生要公开

      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并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按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