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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续签要注意 规避风险别偷懒

    2014-3-21
    王先生在漳州人才网上搜寻到某软件公司的招聘信息,经过一系列的应聘环节后,与该软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被正式录用为公司技术员。两年合约到期之后,王先生多次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续签合同,均未得到答复,却也没有提出要终止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 王先生只得继续在原岗位履行职责,公司也依照前合同上的标准,给他发放工资。 三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王先生,因为他目前工作散漫,不服从领导安排,态度消极,决定终止与王先生的雇佣关系,不续签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王先生尽快与公司清算工资、交接工作。 王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既然不打算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在合同到期时,及时告知,而不是等坚守岗位三个月后,再要求自己离开公司。离职后一个月,王先生向公司要求赔偿,遭到拒绝,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介入后,先安排双方私下和解,该软件公司没有同意,认为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随时解雇王先生。调解不成功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做出裁决,要求公司与王先生续签至少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补发王先生在被迫离开公司后一个月的工资。 专家分析:本案中,软件公司与王先生虽然之前的劳动合动到期,并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没有及时作出是否与王先生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又让王先生在公司继续工作了三个月,并且在正式通知他解除雇佣关系时,支付了这三个月的工资,这种做法实际上让王先生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过错方是软件公司,因而必须承担责任。 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实际上是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反而会付出更多的代价。(来源:漳州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