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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隐私权与企业知情权

    2014-3-19

    案例:

         小何是2009届高校毕业生,2010年2月份,通过泉州人才网找作应聘到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就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张经理拿出一张《员工个人信息登记表》,要求小王填写包括家庭地址、父母或者配偶、子女关系等内容,以便于公司了解员工基本情况。小王按照要求填写了表格,在该公司正式上班。

         2012年6月,小何打算结婚,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了婚假申请,却遭到拒绝。张经理拿出小何入职时填写的《员工个人信息登记表》,上面婚姻状况一栏中,赫然填着“已婚”。小何也是此刻才知道,填表时由于“未婚”选项和“已婚”选项紧挨在一起,她一时粗心大意,误选了已婚。小何急忙承认错误,并表示可以开具相关证明,证明自己入职前是单身。

         张经理却告诉小何,由于她未能如实填写登记表格,属于欺骗公司的行为,公司要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小何解除劳动合同。

         2102年10月,公司正式与小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拒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小何心生不满,找律师咨询后,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

         小何认为,自己在填写登记表时,并不是存心欺骗公司,以此获得工作。再者,结婚已否属于个人隐私,且并不与所担任的工作职责冲突,公司无需也无权知道。小何并不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公司无权解除与小何的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登记表本身就是公司用来收集员工个人真实信息的方式,小何在婚姻状况一栏,未能如实向公司反映实际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骗行为,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部门经过审理后认为,小何在填写登记表格时,因为粗心造成了错误,有一定的责任。但公司借此要求与小何解除劳动合同,夸大了公司的知情权,仅此一条,就断定小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难以让人信服,劝解公司与小何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录用小何,并且补发之前拖欠的工资。


    案例分析:

        在劳动力市场泉州人才网中,法律对于个人隐私的保密是有限度的,在劳动者求职的过程中,只要劳动合同尚未签订,劳动者披露一定的隐私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比如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或者奖惩情况等。

        同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也有一定限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了解的范围,必须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超出此范围内的隐私员工有权利拒绝披露,如个人三围等信息。在本案中,公司维护知情权可以理解,但小何的婚姻状况属于误会,且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直接相关,因此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难以成立。(来源:机电商情网     原标题:员工婚否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