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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4-3-14
    案例:刘小姐是某外贸公司的一名业务员,于2009年6月进入公司,在通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之后,于2009年9月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与此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同事找刘小姐谈话,表示5个月之后即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将不再与刘小姐续签合同。刘小姐觉得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合法的范围内生育,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公司在怀孕期间,不应该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专家分析:刘小姐的情况在职场中很常见,许多公司一见女员工怀孕,就想方设法终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刘小姐这种情况,并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没有理由要求终止与刘小姐的劳动合同。若是公司一意孤行,刘小姐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在这个案例中应该注意,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即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即便是该职工并不能很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利益造成伤害,或者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李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