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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二倍工资?

    2020-5-26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是,现实中有一些用人单位明明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却赢了官司,这是为什么?

    以下3个案例,分3种情形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

     

    案例1

    员工诉求超过时效

    相应权利过期作废

      林女士是201771日入职某公司,直到2018815日,公司也未与林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12月,林女士辞职时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但遭到拒绝。

      令林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驳回了她的相关请求。

    【点评】

      之所以会有如此结果,是因为林女士的请求已经“过期作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与之对应,林女士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1年时效应自201872日起至201971日止。正因为其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向公司主张权利,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所以,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相应地,林女士失去了胜诉权,其请求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2

    未能提供证据材料

    诉讼请求不被支持

      202013日,王女士起诉称:其在入职公司5个月后,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时间写成了入职时间,现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可是,公司矢口否认自己将签约时间提前的事实。由于王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点评】

      王女士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涉及到倒签劳动合同问题,它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提供一段时间劳动后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且将时间提前到已经过去的日期。

      对于上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王女士必须就其主张的公司倒签劳动合同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其无法举证证明的情况,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3

    入职登记约定明确

    视为签订劳动合同

      高女士入职时,公司在《入职登记表》中明确约定她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15日,高女士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7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被公司拒绝。高女士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公司称其《入职登记表》应视同劳动合同,没有支付赔偿的事由。

     

    【点评】

      公司有权拒绝高女士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关于“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正因为案例所涉《入职登记表》中有着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所以,应当视为书面劳动合同,高女士不应索要二倍工资。(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