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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参保办法”四大亮点解析

    2019-12-31

    来源:海峡人才报

     

        本报讯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

     

        随着内地(大陆)经济迅速发展、港澳与内地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两岸人员往来日益密切,到内地(大陆)发展的港澳台居民人数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其中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的港澳台居民而言,能否同内地(大陆)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成为他们关心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港澳台相关人员通过多种渠道提出诉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回应港澳台居民关切,进一步便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保障其社会保险权益,去年有关部门启动了《暂行办法》的制定工作,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暂行办法》草案。

     

        《暂行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维护在内地(大陆)居住、就业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内地(大陆)的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便利化,进一步推动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交流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一

        在内地参保的人员和险种范围进一步明晰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和险种范围进一步明晰。

     

        一是被内地(大陆)各类用人单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并依法享有各类社会保险权益。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正式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并要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便利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促进交往交流,2018年8月23日,人社部颁布《关于废止的决定》,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予以废止。同时,同步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对取消许可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港澳台人员在内地用人单位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二是在内地(大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暂行办法》,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按照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是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由各级财政按照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亮点二

         参加社保的依法享受社保待遇

     

        《暂行办法》明确,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里的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指养老和医疗待遇。

     

        在养老待遇方面,参加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适用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的延缴、补缴政策,保障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在医疗待遇方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亮点三

        在内地的社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

     

        首先,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其次,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再次,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四,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上述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即“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此外,港澳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或者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亮点四

        对双重参保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但是对于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

     

        这主要是考虑到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三个险种均为应对即期风险事件的险种。遵循属地参保原则,有利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及时享受服务及相关待遇,较之在原住地参保而言,更为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有效保障其权益。而且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均规定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参保不会加重个人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中个人缴费的全部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就医使用,参保人死亡时个人账户也可以依法继承。(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