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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无权干涉职工好友关系

    2018-12-11


    企业能否要求离职职工退出工作群和删除同事微信?


        专家表示,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等通讯软件渐渐成为大家沟通工作的工具。


        我们赞成企业要求离职职工退出工作群,并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工作群,顾名思义是为了沟通工作而建立的联络群。其本质属性是工作性质的。职工从企业离职后即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没有工作需要继续沟通,当然应当主动退出工作群。如果职工继续留在工作群中,有可能在其他职工的工作交流中获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处于可能被泄漏的风险之中。除了工作群,企业为了开拓市场还会建立一些客户群,离职职工也应当主动退出这些客户群。如果离职职工不主动退出,企业可以将其移出群外。


        但对于职工与同事之间的好友关系,企业无权进行干涉,企业无权要求离职员工删除与同事之间的好友关系。此类要求涉嫌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职工离职后和前同事联系,企业是否可以认为职工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权益?


        专家指出,企业无权干涉离职职工的通信自由。离职职工与前同事之间的联系可能仅是私人关系,不能简单地将其与侵犯企业权益挂钩。但是,不排除有些职工离职后,通过与前同事联系,打探企业最新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离职职工有这类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职工认为企业对自己的限制不合理,应该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如果企业以职工不删除好友为由不办理离职手续,职工可就此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