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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11-2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35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发改委、教育局、农业局、科技局、经信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团委,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大学生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412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我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顺利实施。

    在创业引领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社厅毕业生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工商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共青团福建省委

    20141211

     


    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412号)精神,激发大学生创新活力,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实现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就组织实施我省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政府政策支持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政府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创新活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14-2017年,全省引领3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在全省各地和高校扶持建设50个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每年为1000名创业大学生提供孵化服务,评选资助一批优质大学生创业项目。 通过各方努力,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

    三、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享受优惠政策年限。本意见所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省内普通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二)普及创业教育。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适应学生发展特别是学生创业需求,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分类开展创业教育教学。本科高校的每位本科学生要完成不低于32学时、不低于2学分的创业课程。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在学期间创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校)

    (三)强化创业培训。继续组织实施“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每年组织10000名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培训课程设计不少于56课时,课程应包括创业政策解读、创业知识能力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财务分析、风险评估等方面知识,以及不少于2次的创业实训活动等。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各地、各高校根据实际,引进经认定的优质社会培训机构,吸纳和借鉴包括SIYBYBC等创业模式的好经验,积极探索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新模式,提高大学生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团省委、省农业厅 、各高校)

    (四)实施工商注册优惠。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服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要设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优先办理。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出资、经营场所和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

    (六)提供银行开户便利。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为创业大学生办理企业开户手续提供便利和优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闽自主创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毕业证时间计算,自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内的高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申领补贴相关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八)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提供创业扶持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项目扶持等,省里每年重点扶持6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评审每项在10万元以内给予启动资金扶持。各市级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发展规模种养业、建设高优农产品基地、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创业项目。加大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创业资金扶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农村创业项目经评审,可优先入驻当地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符合专项资金项目扶持方向的予以优先扶持,并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67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2.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按规定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应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具体认定办法由各设区市研究制定。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创业高校毕业生的支持力度,简化反担保手续,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探索多渠道资金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更多支持大学生创业实体。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探索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或其他政策鼓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团省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九)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

    1.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多渠道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办公经营所需场地和相关创业服务。2014-2017年省级财政在全省各地和高校扶持建设50个创业孵化基地,逐步达到每年为1000名以上创业大学生提供经营场所支持和孵化服务;对开展创业项目孵化服务好、孵化率高的孵化基地,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落实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完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在各类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外租赁房用于创业的,由纳税所在地财政按租赁场所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长2年,每年最高补贴3000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1.健全完善创业导师制度。调整充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专家库,积极吸纳优秀创业培训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努力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创业导师作用,通过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解决大学生创业经验不足问题。加强对到农村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定期组织创业导师和农业专家开展帮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团省委)

    2.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门服务窗口,并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各城市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为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提供便利。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免收3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安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鼓励社会力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充分发挥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金作用,继续开展“挑战杯”等各类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大力加强创业宣传,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启动金,推荐YBC无息贷款或商业银行、风投机构介入,与导师辅导相对接,逐步形成集培训辅导、活动宣传、政策支持、资金帮扶为一体的大学生创业扶助体系。(责任单位:团省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密切协作,整合政策措施,形成帮扶合力,并及时研究解决大学生创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高校要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本计划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贯彻落实方案,细分目标和进度指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期限,对本计划的实施做出具体安排。

    (二)突出绩效考核。要把本计划落实与执行情况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目标任务是否完成,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创业大学生是否得到支持帮助为考核重点,每年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高校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请各有关部门、各地、各高校每年1220日前开展自查,填写《福建省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年度考核自查表》(见附件2)报送省人社厅。

    (三)注重舆论宣传。对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取得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工作创新,以及创业大学生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典型事迹,各地要通过大众传媒予以广泛宣传,以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