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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一职工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

    2018-7-17


        据新华社报道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在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呢?日前,广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夏某某原系深圳市某公司的职工,被公司安排至汕尾市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上午的工作时间为6︰00-11︰00。为完成工作任务,夏某某平时都是上午5时到达医院,其同事对此也予以证实。

        2016年10月10日4时44分,夏某某骑自行车上班被车辆撞伤,当地交警部门认为夏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后夏某某向汕尾市城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夏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但夏某某所在的深圳市某公司认为夏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向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深圳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市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某在其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官表示,工伤认定一般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