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事新闻  >  国内最新动态
手机扫码查看

    你会根据企业要求改变形象吗

    2018-5-15

    来源:劳动报


        日前,网络上有这样一则报道,在某物业公司工作的韩女士,因自己牙齿不美观拒绝企业提出的矫正牙齿要求,在试用期内遭到不予转正的处理决定。

        根据企业的要求进行外貌调整,是不少职场人常会选择的一条求职“捷径”,但像韩女士这样因形象“未达标”被企业拒绝的却很少见。

        求职中,你会根据企业要求,主动改变形象吗?当企业要求你进行外貌调整,如矫正牙齿、微整形,你会怎么做?对此,记者通过调查显示,对于韩女士的遭遇,网友们普遍认为个人形象应当由自己把控,企业不应该多加管束。但若是从事特殊职业的职工,如空姐、乘务员,则应当对自己的穿着、打扮等有所关注,根据企业的要求着装,不应有损企业形象。

        事件:牙齿不美观遭企业拒绝转正
        “公司拒绝给我转正,理由是我的牙齿不整齐不美观。”大专毕业的韩女士从事物业行业近10年,由于要照顾孩子,韩女士最近想找一个离家近的工作,便于事业家庭两者兼顾。

        今年3月初,她来到西安市某写字楼应聘物业客服助理岗位。入职后,她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业主来电、来访、回访等。“当时签了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试用期是一到两个月。”

        两个月的试用期满后,韩女士向公司提交的转正申请却迟迟没有得到审批。几天后,企业经理出面告知韩女士,她的气质与公司的形象不匹配,尤其是牙齿不够整洁,希望她能够矫正,不然不通过转正申请。

        韩女士认为,在入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并没有这样一条辞退理由,公司现在以此为由劝退是对她人格的不尊重。虽然在此期间双方尝试过协商,但最终公司直接拿出一份辞退通知书,以“考核未通过”为由辞退了她。

        “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初就提出这个要求,那是合理的。但公司在员工过了试用期后,提出矫正牙齿的要求,我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就业歧视,韩女士应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网友“幸运女神”的观点道出了大家的共鸣。

        在调查中,88%的受访者认为,公司此举有就业歧视的嫌疑。也有网友表示,不必为这样的企业感到愤怒,韩女士不值得为这家企业工作。

        调查:职场形象与企业要求并不冲突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无论是演员、明星,或是前台、空姐等职业,都或多或少地关注自己的形象,也会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满足工作的需求。

        事实上,在毕业求职之际,就有不少职场新人选择微整形这一方式为自己觅得一条职场“捷径”。常州某高校曾做过一项调查显示,超过50%的大四学生认为外表即是求职的“敲门砖”,20%的大学生曾咨询或进行过微整形。在后台留言中也有网友认为:如果企业在应聘时提出外貌要求,他会主动调整。“毕竟竞争激烈,找工作不易。只要不是外貌调整太过苛刻,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够接受这一要求。”

        在调查中,38%受访者认为自己会根据企业在应聘时提出的外貌要求,予以调整;而另有46%受访者觉得自己不会进行调整。对此,记者也随机采访了几名职场人。

        “我应聘的时候,企业并没有对外貌提出什么要求,但是会跟我说清楚穿着的要求。”在某外企做了6年前台的袁女士表示,虽然自己也曾担心过前台这一职业是否会有外貌要求,但是公司基本只对着装提出要求,同时她也认为如果企业要求她进行微整形等外貌调整,她也会适当考虑,不会直接拒绝。

        但是,袁女士也表示,在她之前,有一位担任前台的同事,因为每天上班不化妆,不太在乎个人形象,而被公司委婉劝退了。

        此外,还有做了3年空姐的高小姐表示,她所就职的航空公司非但没有对她们的外貌提出要求,还表示尽可能地不要进行微整形。她认为,一般当公司对职员的外貌要求与个人的形象有出入时,公司会站在她们的立场上进行建议,但是不是强制要求整容,不达到条件就开除。

        正如高小姐所言,对于许多职场人来说,个人形象并不会与公司的要求冲突,反倒是公司的一些建议能够让自己变得更加自信。

        专家:单位的规定不合理
        “虽然现实中,很多招聘广告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限定条件,不过有些岗位对劳动者的条件进行限定,大家都早已习以为常,说明其存在一定合理性。”有就业指导专家表示,韩女士的工作为物业客服工作,对劳动者的长相并无特殊要求。因此,物业公司仅以劳动者牙齿不美观而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涉嫌就业歧视。

        此外,如果企业想对职工的穿着打扮进行要求,不妨将其设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形成一种成文规定,以民主程序的方式通过后,方能进行管理。

        法律问答:这家单位涉嫌歧视
        
        问: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答:一般倾向认为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存在就业歧视的嫌疑。现实中,职场人会看到很多招聘广告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限定条件,比如年龄、性别、身高、样貌、籍贯。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限定条件都或多或少存在就业歧视。不过有些岗位对劳动者的条件进行限定,大家都早已习以为常,说明其存在一定合理性。比如模特对于应聘者的身高、长相有特殊要求。大家之所以习以为常,默认赞同,是因为这些要求与岗位有一定的关联性。
    本案中的劳动者担任的是物业客服工作。从常理判断,该岗位对劳动者的长相并无特殊要求。因此,物业公司仅以劳动者牙齿不美观而解除劳动合同,涉嫌就业歧视。

        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劳动者的穿着打扮进行管理?
        答:当今社会,职业精神越来越得到推崇。职业精神不仅体现在平时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上,还体现在大家对这份职业的尊重度上。劳动者对一份职业尊重度的外在表现往往体现在其平时的穿着打扮上。

        除了劳动者的自我要求,用人单位出于对其整体职业形象的考虑,也会要求劳动者在穿着打扮上符合一定要求。有些要求是常识性要求,比如不得穿短裤、拖鞋。有些要求则具有特定性,一般存在于服务性行业,比如要求见客户时必须穿正装,系领带。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穿着打扮的要求可设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形成一种成文性的规定,这样对劳动者来说既是一种职业精神也是劳动纪律,而不是试用期过了又口头再来约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问:在入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考核未通过”解除,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试用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一个试用期限。在这段期限内双方都可对彼此进行考察。劳动者可以考量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如果觉得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可以选择辞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辞职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实践中,试用期更多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判其是否符合单位的用人条件。对于考核合格的劳动者,给予转正;考核不通过的劳动者,则会面临被辞退的结果。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劳动者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虽然有据可循,但很多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者最终均被判为违法解除。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误解,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其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约定录用条件;其三,虽然约定了录用条件,但用人单位的考核存在瑕疵。

        因此,如用人单位想合法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建议做到以下三点:首先,需要改变以往固有的观念,试用期劳动者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并非可以无理由解雇;其次,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录用条件,越具体、越细化对将来解除劳动合同越有帮助;最后,对于劳动者的考核需要客观、公平、公正。只有做到以上三点,才能降低将来被判定违法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