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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2018-5-14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措施

    1.就业接收登记服务

    政策内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后到相应人社部门进行接收登记,是毕业生人事管理的起点和重要环节。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是各级人社部门掌握毕业生实名信息及其就业状况,有针对性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数据基础。

    办理渠道:申请人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政策内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根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和服务需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电话联系等方式主动联系未就业毕业生,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对有求职意愿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培训意愿的,推荐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升职业技能;对有见习需求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积累经验、增强能力;加大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力度,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3.就业见习服务

    政策内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在本单位内部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进行3个月的就业见习,享受政府见习生活补贴,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促进就业措施。

    办理渠道:毕业生自主选择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由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补助,见习期结束后,由见习单位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补贴。

    4.档案保管服务

    政策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办理渠道:申请人可将档案寄存在就业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5.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查询

    政策内容:待就业毕业生档案按规定应转回生源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查询。也可直接向毕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查询档案转递方向。

    办理渠道:通过档案寄存单位官网、微信平台等方式查询档案信息。

    6.人才储备政策

    政策内容:全国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后三年内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专业限制)和福州生源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本科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均可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符合储备条件的毕业生,一年内未就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480元的生活补助费,还可享受免费住宿、免费落户、免费保管档案、免费推荐就业等服务。从2018年起,在我市人才储备中心登记储备的高校毕业生,在领取生活补助期间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以及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至正常期满为止。

    办理渠道:毕业生本人持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等材料至人才储备中心办理。

    7.落户服务

    政策内容:全面放开我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限制。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落户。

    办理渠道:各基层派出所

        二、毕业生引才政策措施

        8.“双一流”毕业生人才奖励

        政策内容:《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2018]7号):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办理渠道:受聘于企业的通过所在企业、自行创业的(所在企业核实材料并盖章),经各县(市)区人社局同意后,向福州市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常年受理)。

    9.工科类毕业生补助

    政策内容: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有关条件的工科青年人才,到省内企业受聘的,按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到省级报备的众创空间培养或服务期间,按照所在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 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创领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办理渠道:由企业(众创空间运营方)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

    10.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市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下列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五)特困人员毕业生。

     补贴按2000/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向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

    11.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办理渠道:小型微型企业每年度分两次(1月和7月。毕业当年7-12月份开始缴费的,在次年1月首次申报;次年1-6月开始缴费的,在次年7月首次申报)向企业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前6个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2.见习企业(单位)就业见习补助

    政策内容: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助。见习补助标准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留用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13.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200元。

    办理渠道: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办理渠道: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办理渠道:社区(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及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四、扶持自主创业政策措施

    16.一次性开业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 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办理渠道: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7.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在我市工商注册不超过三年的小微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在初创三年内新招用人员,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新招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5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办理渠道: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每月20日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8.个人创业场租补贴

    政策内容: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的,可在我市创业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实际支付场地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办理渠道:创业者在租用经营场地满一年后,在每月20日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创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补贴。

    19.“植根榕城”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政策内容: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352号)要求,我市每年将评审出100个优秀创业项目,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推荐创业导师跟踪辅导。

    办理渠道:按照申报通知,个人申报可向创业实体所在的县(市)区人社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0.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凡具备办学资质、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就业训练机构、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民办培训实体等培训机构,经过招标组织开展创业培训(SIYB)班次合格的,可享受1000/人的补贴。创业培训(SIYB)对象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创业时间不满两年的城乡劳动者)。

        办理渠道:培训机构可向批准办学许可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经批准后通过招标承训。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可通过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或直接在承训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参加免费创业培训(SIYB)。

        21.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是在我市创业,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释解教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5.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效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中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信用社区免反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财政贴息比例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给予据实贴息。

    办理渠道:贴息贷款对象先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填报申请表初审后,报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经指定经办银行审查核发贷款。

    五、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

    22.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政策内容:根据《关于实施福州市市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榕人社综〔201754号),从2017年开始连续4年,每年计划招募约5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闽侯、连江、闽清、罗源、永泰等有脱贫攻坚任务的五个县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服务基层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办理渠道:根据通知(公告),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址:http://www.fjbys.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通过“个人注册”生成的账号、密码登录服务平台进行报名。

    23.大学生村官计划

    政策内容:面向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福建生源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每年计划选聘大学生村官约800名,其中福州市约100名。大学生村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聘用期一般为2年。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后发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费3000元,受聘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比照当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学生村官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236号)以及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有序流转。

    办理渠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人才联合网(网址:www.fjrclh.com)报名。

    24.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

    政策内容: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州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的福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年招募约15名,安排到闽清县、永泰县社区从事社区建设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办理渠道:福州市民政局

    六、鼓励到基层就业

    25.鼓励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

    政策内容: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继续教育、农业项目申报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26.鼓励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政策内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拿出乡(镇)公务员招考职位的60%面向本县户籍或在本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招考,放宽报考条件,一般不限专业要求,降低开考比例,并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县级及以下机关单位公开招考,不得在工作经历方面设置门槛。出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倾斜政策。

    27.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政策内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不断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实行城乡学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其中小学、初中的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分别为15.53.524.53.5县(市)区的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标准提高至2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提高至15%。基层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对在农村工作满25年且仍在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医疗卫计人员、农技人员、国有林场技术人员,已取得职称资格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

    28.拓宽职业发展渠道

    政策内容: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考录。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重点选拔一批在基层工作10年左右、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市级机关工作。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29.放宽职称评定条件

    政策内容:各系列(专业)职改部门应根据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成长规律,合理设置评审条件,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论文、著作发表条件可用本专业岗位中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成果替代。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对到农村基层服务1年以上,特别是到5个有脱贫任务县的农村基层服务的,在职称评聘时给予适当倾斜。完善城镇教师乡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支)教一年以上或薄弱学校任(支)教三年以上的经历。市、区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之前,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农业技术人员从聘任中级职务起到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从聘任高级职务起到申报“高农高定”前,均须到乡镇及以下机构或地点在乡镇、村的农业企事业单位服务累计12个月以上。

    30.鼓励应征入伍服兵役

    政策内容:完善和落实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及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凭《退役士兵证》《毕业证书》,可按规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优惠政策。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和在校大学生士兵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已注册创办企业的可优先申请入驻各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

    来源:福州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