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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生就业创业落户可获优待

    2017-7-11

     

    来源:海峡人才报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重点群体落户事项,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院校”)学生户口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工作安排。

     

         院校录取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自愿迁移,申请将户口签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我省户籍的新生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所在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被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毕业离校时,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就业创业地或者回原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落户可获优待。院校毕业生,自毕业起3年内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凭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已开具“户口迁移证”的院校毕业生申办上述户口迁移事项,应当一并提交“户口迁移证”。

     

        据了解,院校在录取学生时,将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新生可以自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内容;学生毕业时,户籍协管员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证”送达毕业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