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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用工不得任意延长“实习期”

    2016-9-21


    案例:


        朱小姐去年大学毕业,被一家公司录用。公司提出,她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专业不同,先签订为期4个月的“实习合同”,期满公司若满意,再转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实习期内,公司不缴纳社保,工资按8折支付。


        朱小姐在“实习合同”上签了字,她边学边干,努力完成各项任务,4个月以后,她接到了公司通知,要她去签合同。她很高兴,觉得自己的努力没有白费。可让她意外的是,续签的竟然还是一份“实习合同”。


        人事经理向她这么解释:虽然实习期间,她工作态度认真,但综合能力和素质还是与公司要求有一定差距,所以公司决定再延长2个月的实习期。经理提出,如果她不愿意签订新的“实习合同”也可以,公司便作辞职处理。朱小姐不知如何应对,这样的合同到底要不要签?


    专家解析:


        公司的行为是错误的,暂不论朱小姐的表现是否存在不符合录用要求情形,公司用工本身应该规范,包括社保必须依法缴纳。


        首先,公司应当与朱小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朱小姐在应聘该公司岗位时已经毕业,且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实习合同”。


        其次,公司可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再次,如果朱小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被列为情形之一。也就是说,首先要把录用条件告知职工,并举证哪些地方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随口说说。


        最后,公司不能延长所谓的“实习期”。公司签订“实习合同”不妥,即使是公司想设定“试用期”也不能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所以公司延长“实习期”就是一错再错。(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