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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院校实习补贴月底前发放到位

    2016-7-6

     

    来源:海峡人才报

     

     

    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即日起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实习生实习补贴发放工作。

     

    《办法》规定,职业院校实习生享受实习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福建省内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按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毕业年度在校生到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含3个月)。

     

    职业院校实习生在企业实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实习补贴按照个人申请、院校审核、市级复核及补贴发放四个步骤进行。申请人所在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校提交给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审核,办理拨款手续。

     

    《办法》要求,各申请院校应于每年731日前将实习补贴发放到实习生本人。(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