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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

    2016-6-22

     

    来源:海峡人才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我省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

     

    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四类人员的进城落户限制,除了超大和特大城市外,其余城市不得以积分制方式限制落户。

     

    ■《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4年《福建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抓紧行动、改革探索,各类国家和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和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等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探索取得显著成效,城镇化水平持续提升。2015年,全省常住人口38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403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2.6%,比全国平均水平高约6.5个百分点。为总结推广试点地区行之有效的经验,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总结相关试点经验和国家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具体意见,共10部分、40条具体措施。

     

      一是把握总体要求。提出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确保实现“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7%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左右”目标任务,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

     

      二是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出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用地收益权等“三权”,引导更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贯彻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三挂钩”政策,调动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

     

      三是全面提升城市功能。提出加强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社会治理水平,提高城市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力,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是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提出积极推动海峡西岸城市群和福州、厦漳泉两大都市区同城化建设,发挥集聚效应;优化提升中心城市功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培育发展中小城市和中心镇,推动形成合理的城镇化空间格局。

     

      五是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提出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让农民更多分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加快建设美丽乡村,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造福工程搬迁脱贫工程,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双轮”协调推进。

      六是完善土地利用机制。提出拓宽旧村复垦和增减挂钩实施范围,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保障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七是创新投融资机制。提出完善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各地政府依法依规将举借的债务向新型城镇化领域建设倾斜,强化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保障各地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

     

      八是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提出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进一步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多渠道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住房需求。

     

      九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提出推进国家和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小城市培育试点、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特色小镇创建试点等,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带动全省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十是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推动相关政策尽快出台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强化宣传引导。

     

    ■《实施意见》亮点

     

    1.新就业大学生租公租房有保障

     

      我省计划通过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来满足更多新市民的住房需求。

     

    《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将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今后,公租房准入门槛将进一步降低,符合条件的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都将被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2.放开高校毕业生等四类人员落户限制

     

      《意见》要求各地加快户籍改革制度的落地速度。省政府要求由省公安厅牵头,各地加快实施,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同时,我省将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意见》指出,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根据有关规定,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人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至1000万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其余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那么,我省相关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的依据是什么?记者了解到,我省将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依据,合理确定落户条件。而对于户籍改革的政策落地,公安部门将会研究制订更加详细的操作意见。

     

    3.居住证制度全面实施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将制订出台。办法实施之后,我省暂住证制度将不再实施,取而代之的居住证有望进一步拉近持证人与户籍人口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

     

      我省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制订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清单、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今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及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在家庭的教育、医疗、公共文化等服务方面,也有望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本报记者)

     

     

    延伸阅读:

     

    13省出台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据中新网报道 备受关注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正逐步解决。记者注意到,目前已有重庆、甘肃、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山东、山西、陕西、河北、江苏、青海、江西等13个省份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实施细则。不少地方进一步细化了无户口人员的分类。多地还强调,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13省份出台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今年1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总体方案,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随后,各地的细则陆续出炉。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有重庆、甘肃、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山东、山西、陕西、河北、江苏、青海、江西等13个省份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具体实施办法。

     

      目前,不少无户口人员已经圆了“户口梦”。公安部近期召开的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工作第四次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今年前5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摸排无户口人员109万余人,为74.6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

     

      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黄明指出,未出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具体实施办法的地方,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

     

      多地细化无户口人员分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上述意见将无户口人员分为了8类,分别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记者注意到,在此基础之上,多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无户口人员的分类,并明确了每类无户口人员的落户程序。

     

      重庆提出,在着力解决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基础上,将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由民政部门救助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但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等6种情况一并纳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陕西增加了3类人员,包括《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广东增加了“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这一类型;吉林增加了“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甘肃增加了“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河北也增加了“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强调禁设任何前置条件

     

      在细化人员分类、明确落户政策的同时,多地还明确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山东提出,坚决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任何前置规定或附加条件;河北、江西、广东、江苏等地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陕西的表述则为“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此外,一些地区还对某类无户口人员落户程序进行了细化。以“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为例,国务院办公厅的上述意见明确,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程序,绝大多数地区的规定与国家版的意见完全一致,但也有部分地区的落户程序略有不同。如,吉林明确,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或经民警调查未能核实相关情况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