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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2014-8-8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凡在福州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2)办公用房补助
       ①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福州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3)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4)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5)人才支持
      ①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经福州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福州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和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为总部经济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②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i 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三年。
      ii 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iii 招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数的限制。优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委员认定可破格评审。
      iv 高管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③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④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来港澳商务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居留签注或一年多次往返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子以审批办理。

      (二)现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上年度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在福州市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全部改制为分支机构。
      (7)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办公用房补助
      ①现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2)经营贡献奖励
        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3)人才支持
      比照新设立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三)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省外企业在福州市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福州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
      (2)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扶持政策
      (1)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