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接收福建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来闽就业有关问题的函

    2014-7-8

     

     

    闽人社函 〔20141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高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3号),原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福建省公务员局的有关职责整合,新组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做好2014年福建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来闽就业接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已落实到我省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就业的,请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单位,将《就业报到证》直接派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省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随转;已落实到我省各市、县()单位就业的,请将《就业报到证》签发至相应市、县(区)公务员局,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随转。对接收单位隶属不明确的,或接收单位属于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的,可将《就业报到证》签发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在备注栏注明接收单位名称,毕业生档案、户口转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织关系开至“福建省直机关党工委”。

     

    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前,须按照就业单位隶属到省或市、县(区)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毕业生接收(报到证核签)手续(福建省省市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福建省生源毕业生,请将其《就业报到证》派往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公务员局,档案、户口随转随迁,组织关系开至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委组织部。请有关学校告知毕业生回闽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就业登记、报到、迁转户口:

     

      1、自行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管理系统” (http://fjjy.fjbys.gov.cn/fjbys/web/nojobreg.jsp)进行待就业登记,以便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

     

    2、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院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公务员局(厦门市生源毕业生请直接到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到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省外高校在福建省招收的定向、委培生应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改变就业去向的,须经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其他到福建省外就业的福建生源毕业生,无须我省出具同意出省就业的有关证明,各学校凭毕业生申请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未经我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福建生源的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五、省外高校省外生源来闽就业,须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加盖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印章的《就业协议书》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事业单位聘用核准材料原件、复印件及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相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接收(报到证核签)手续。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我省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均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

     

    七、我省自81日起办理省外院校毕业生来闽就业手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将本函内容告知辖区内有关大中专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并请各有关高校(单位)按本函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我厅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联系。

     

      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

     

    联 系 人: 苏武

     

    联系电话:059187622361,87565225

     

        附件:省市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联系方式/downfile/uploadfilesfile/20140708/20140708095945_2532.doc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