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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榕政综【2007】281号]

    2014-4-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精神,大力利用资本市场,鼓励更多的企业改制上市,做优做强企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充分利用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上市意向、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争取上市;对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建立沟通机制,加强协调服务;积极支持已上市企业创造条件,增发新股,实现再融资;努力通过企业改制上市,全面提升我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为推动福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加强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建设   积极挑选和培育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各县(市)区要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育;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指导其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要摸清上市后备企业情况,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从各县(市)区确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中,选择一批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以重点指导,努力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批次推进格局。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上市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发挥好职能作用,共同促进我市更多的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发展。   各县(市)区要确定分管领导、分管机构、联络员,并把机构人员名单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依托发改局。   四、加强企业上市的协调和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特事特办,落实承诺制。发展改革、经委、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国资、工商、税务、房管、环保、规划、质检、海关、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对拟上市企业服务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的落实,推动我市更多企业上市。税务、工商、环保、质检、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争取上市过程需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要及时予以办理,并限时办结;发展和改革、经委等部门要根据不同梯次的企业要求,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为企业提供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等中介机构沟通交流的平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协调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尤其是具备持续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加强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   1、对在境内外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企业,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税收在县(市)区的,由市财政以及税收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企业上市,因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级留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上市企业。   上述奖励项目,由上市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2、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3、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原土地使用功能不改变。土地出让金按榕政综[2006]235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即:我市目前工矿企业仓储用地按一级地段4万元/亩、二级地段3万元/亩、三级地段2万元/亩收取地段差价;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以及仓储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用地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5%收取地段差价;其他用地按基准地价30%收取等。上市后备企业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延长缴交时间。   4、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   5、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手续,保障企业用地。   6、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优先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