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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税收方面

    2014-4-18
    一、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二、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财税【2006】88号)   三、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6】88号)   四、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干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财税【2006】88号)   五、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六、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7】第031号)   七、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八、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九、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   十、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十一、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税【2008】1号)   十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08】1号)   十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08]92号)   十四、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规定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闽科政【200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