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2年度工程技术人员水电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2012-8-24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2012年省工程技术人员水电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议拟于今年11月召开。现将有关报送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材料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1、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含规划、设计、施工、地质)、水利行业水电的输电线路及电站、水电站的电气装置与动力设备、水文及水资源(含水环境、洪水预警)、水土保持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规定的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均可申报水电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自主申报评审。 3、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二、申报人员应报送的材料 1、各设区市或省有关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委托评审函1份。 2、《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见附表)一式30份,一律用A3型纸打印;简明表可从福建水利信息网(www.fjwater.gov.cn)下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应由本人填写,不得复印。 4、任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5、专业技术职务代表作:任现职期间个人独立撰写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专业代表作一篇,省属单位和设区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代表作需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代表作内容须与申报专业一致。刊物均需有CN或ISSN刊号,并经新闻出版总署许可。发表在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等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在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提交1篇未经发表、但独立撰写具备相当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代表作除原件1份外,另附复印件一式2份,复印件不体现作者单位与姓名(含英文),不盖章。 6、有关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技术职务聘任书等复印件各1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聘任工程师时的工资变动审批表。 7、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的设计图签(图纸)及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8、按闽人发〔2004〕145号文件规定,有职称外语要求的,须提供外语成绩证书(复印件)或免试审批表1份。 9、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 10、申报人员另提供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有关科技成果等证明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 11、简明表、评审表、专业技术代表作电子版。 三、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1、评审材料应装入专用档案袋,并在档案袋下面贴上材料清单。破格申报者应在档案袋右上角注明“破格”,并在简明表备注栏注明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具体哪一条款。 2、代表作必须是任职后个人独立撰写,代表作的内容须与所申报专业一致。如有多篇论文提交评审,应注明最能代表本人学识水平的一篇作为代表作。 3、曾被否决再次申报者,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 4、凡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隐去单位,姓名复印的论文代表作出外)均需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查验原件审核后,统一在复印件上注明“由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评审材料须经设区市或厅(局)职改办审核,并签注推荐意见。各种证明材料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各种复印件一律用A4型纸复印)。 5、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精神,为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实行申报材料公示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推荐意见栏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日),材料真实,符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四、关于评审的其他要求 1、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1〕78号)要求,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均需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委会评议的重要依据。无故不参加答辩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其申报材料不提交评委会评审。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答辩对象应准时到场。 2、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绩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经发现查实,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在2年内不得申报。 3、评审费按闽价费〔2008〕3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材料报送时间 2012年8月10日——9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人 省水利厅人事教育处:曹?敏、卓曼玲 联系电话:0591—87537245,87535864 附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