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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怎么办?

    2020-4-14

    来源:海峡人才报

     

        问:我在市级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但对鉴定结论不服,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这份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给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不服市级鉴定结论开辟的一个救济途径,目的是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


         提出省级再次鉴定申请的手续大致与在设区市的申请相同,不同之处是,还要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和申请人收到此结论之日起15日内的佐证。


        如果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已由省劳动能力委员会受理了鉴定申请,则市级鉴定结论不再执行,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问:收到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已超过15日,现在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该如何解决?


        答: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在收到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后,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需要提醒的是,15日为自然日,非工作日。


        收到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之日至拟提出鉴定申请日超过15日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无法受理再次鉴定申请的,须按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执行。


        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日的1年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有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问:申请鉴定时,如遇提交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能否受理申请,有无便民举措?


        答:根据规定,申请人在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窗口会提交给申请人一份《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诉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为受理申请的时限。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可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寄送。因申请人原因,不能及时补正或不予补正申请材料的,延误鉴定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如果需要补正的材料是工伤职工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和出院记录,有关检查的影像材料,允许工伤职工在参加专家现场鉴定时随身携带,在鉴定时提交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收存。

     

        问:如果本人无法准时参加专家现场鉴定,该怎么办?能否参加下一次专家现场鉴定?


        答: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时间,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要相应顺延。(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