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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19-2-12

    来源:海峡人才报


        本报讯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应届毕业生等选择创业都将享受每年的税收限额扣减,大幅减轻创业压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日前联合发布公告,从今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重点全体创业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其中,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记者查询相关文件发现,此前,这一扣减标准为每年8000元,这次提高50%。


        公告明确,上述人员具体包括: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此外,企业招聘相关重点人员,也将得到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这一定额标准同样比此前的标准4000元上浮50%。


        有税务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政策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创业前三年将至少获得每年12000元的税款减免(年纳税额未到12000元相当于免税),这将大幅降低创业压力,同时对鼓励创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