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
提高法官任职标准
作 者
江晓阳
发表时间
1999/9/28 10:56:07
发
表
内
容
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因而,法官的审判行为,在一个既定的法律制度中,就成为决定国家司法活动能否保证其公正的直接原因。法官的审判行为,其本质是个人主观意识的表现,具体地说,取决于其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水平这两个因素。 我国最高法院于1998年9月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概括了人民法院造成错误审判的两个原因:一个是法官违法行使审判权,即法官个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错案。如该《办法》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另一个是法官法律专业水平低下,即法官在客观上不具有一定水准的法律专业水平而造成错案。如该《办法》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该《办法》所概括的两个原因,其实质就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水平这两个因素。 既然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水平的不足,是造成错案的直接原因,因此,要避免错案的发生以保证司法公正,就必须建立一个在客观上能够保证法官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专业水平的任职、选拔机制。这一点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大部分国家也都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两个方面作出明确的、积极的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就是要求法官在其任职之前,必须具备较长的司法工作经历。 要求待任法官具有较长的司法工作经历,其优点在于:一、法官在任职前,可以通过一个较长期的司法工作经历,积累相当的司法工作经验,从而使国家能够在客观上、制度上保证其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司法工作经验,以致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法律专业水平较低而造成的错案率;二、国家可以通过这个在任职前的、较长期的司法工作经历,全面审查待任法官的专业水平、工作业绩以及职业道德素质等级,并对此作出相应的、相对准确的评价,从而最大限度 地保证司法人员不会因职业道德水准较低而违法办案。一个人的较长期的历史表现相对于较短期的历史表现来说,必定要稳定而真实一些。 所以,以一个较长期的历史表现为依据,而作出的评价结论,当然也就要准确一些。这对于保证法官能够正确而公正地执法,从而保证国家司法公正,显然是十分重要和有利的一种措施。 从我国立法历史与现实来看,我国对待任法官的司法工作经历与司法公正重要性之关系,在认识上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1954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第31条)对待任法官是否需要一定的司法工作经历未作任何规定;1979年重新颁布的《法院组织法》(第34条)对此仍未有规定。1983年修改《法院组织法》时,仅补充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直至199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时,我国法律才正式规定,法官在任职前须具备一定的司法工作经历。但是这一规定与仲裁员、律师任职条件相比,笔者以为有些“本末倒置”。如《法官法》第9条之第6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而仅先于《法官法》半年时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3条关于仲裁员任职标准却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很显然,一个没有资格担任仲裁员的人,则完全有可能因符合担任法官的任职标准,而被任命为法官,并从而有权审判他因不具备仲裁员资格而无权进行仲裁审理的案件。这种规定,似乎是让一个低年级的学生来批改一个高年级学生所做的作业,是不是给人一种“本末倒置”的感觉呢? 上述“本末倒置”的法律规定,在律师与法官的任职条件规定中,更是显而易见。关于律师的任职资格,在《法官法》颁布后,仅一年多一点的时间,即于1996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条中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该法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也就是说,高等学校毕业后,欲从事律师工作的,其第一前提就是必须通过“律考”,然后才能持证“上岗”。但是《法官法》关于法官的任职条件的规定中,却没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在其任职之前,国家并不要求其参加何种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就可“无证”上岗。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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