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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除名辞退和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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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999/9/23 14: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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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处理。除了用扣发奖金、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手段来处理违法违纪人员外,开除、除名和辞退是较常用的处分和处理手段。这三者有联系,有区别,又有轻有重,不可不分清楚。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历的行政处分,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7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不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职工经常没有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在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这些期限要扣除旷工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累计旷工说的“1年”是指自然年度。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一般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处理。违纪辞退的条件是:“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无效;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岗位,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新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1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擅自离职人员可按除名处理。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当你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单位尚未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辞职答复前;或已作出不同意辞职,你在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处理阶段;或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你即使再有理,也不应擅自离职,更不要与其他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否则原单位可以视你为自动离职并追究你的责任。 赵文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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