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看清留学中介的面目
作 者■新华社 发表时间1999/9/21 8:53:30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最近颁布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最近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 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的主要工作人 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 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应与国外高等院校 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在完成审核工作并征得同级公安机 关同意后,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合格者可获得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实施细则》规定,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 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跨地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中 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 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 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 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中介服务机构 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应当报请 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作为申请发布自费出 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必要证明。   《实施细则》规定,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 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   有些中介服务机构原来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 原则上应停止相关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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