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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上不封顶下要保底
作 者 发表时间1999/9/16 11:30:16

 







“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曾被形象地用来概括分配制度改革的做法。这句话用作奖金分配无可非议,但如果用作工资分配,则可能是种违法行为。 眼下不少企业对行销人员实行“无底薪的提成分配法”,即对销售人员实行彻概览底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分配政策。你有能力多做业务,则可以拿到几万元的提成,你没有能力,业务开展不佳,可能只能拿到几百元,甚至一分钱也拿不到。小刘中专毕业后进了一家行销公司当行销员。公司明确规定,行销人员无底薪,完全按销售额提成。小刘做了3个月,第一月只得到158元提成,第二、第三个月分别得到了257元和480元的提成。一位熟知劳动法律的朋友如此这般地点拨了他一番,小刘一纸投诉告到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派人稽查时,行销公司以“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分配制度作挡箭牌。却不料,监察大队翻出条文,公司只得乖乖地补给小刘235元,而且还补缴了“四金”和国家规定的副食品补贴等200多元。 为什么行销公司“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分配制度行不通呢这是因为这种“下不保底”的分配制度违反了国家有关在职人员最底工资线的法规。 国家《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技能和实际贡献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企业可以选择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具体分配形式。但是,企业在享受工资、奖金自主分配权的同时,必须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部颁发的劳发〖1993〗333号文《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所谓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而那家行销公司实行的不设底薪、按销售提成的工资分配制度,即所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分配方式,使部分销售员的提成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这实际上违背了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因为这部分销售员在法定工资时间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他们也应受到国家关于最低工资保护线的保护。这就是为什么当劳动监察大队到那家行销公司去稽查时,公司不得不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了小刘第一、第二个月的不足部分。 应当提醒的是,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包括“四金”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副食品津贴等不属最低工资的组成。同时,劳动者因探亲、婚丧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借口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劳动者法定时间未提供正常劳动,如果不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其收入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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