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企业想玩“竞业避止”立法,企业核心人物跳槽受限制
作 者 发表时间1999/9/8 15:54:26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流动日益频繁,有不少企业开始呼吁:“竞业避止”立法,限制人才无序流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按国际惯例,“竞业避止”是同行业竞争中的一种约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在国外,“竞业避止”在劳动合同或知识产权及保密合同中广泛应用,并得到法律认可,在我国目前尚无“竞业避止”的立法,只是在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中出现相关内容。因此,“竞业避止”对许多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来说还很陌生。   据报载,上海某家无线电厂是全国著名示波器专业生产厂家之一,产品市场占有率近40%,电子琴及金属探测仪等产品出口创汇每年超千万元。原任厂长潘某离任跳槽后,陆续挖走该厂10多位技术人员,利用原厂技术和销售渠道,在短短几个月内另起炉灶,生产和这家无线电厂同类性质的产品,使原厂产品销售量急剧下降,蒙受重大损失。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制胜的“秘密武器”,技术人员是掌握秘密的核心人员,而企业经营者更是核心的核心。当前企业经营者按市场规则流动已是大势所趋,随着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出现,“竞业武器”应当是经理人自觉遵守的职业道德。   有识之士认为,签订“竞业避止”协议,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操作中既要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应保护劳动者的个人择业自主权;“竞业避止”的对象确定要合理,并非针对所有员工而是熟悉本单位商业秘密及担任要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竞业避止”的限制范围及年限应适度;要给予“竞业避止”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   文/晓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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