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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户籍管理,各国各有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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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9/6 9: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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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户籍管理 各国各有高招 有人说,其它国家都没有“户口”,唯独中国有“户口”, “户口”限制了公民的迁移和移居自由。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人口研究所顾问张庆五教授、公安部 户籍管理处处长沈体瑞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张庆五教授说,“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 度,不光中国有此项制度,国外也同样有此项制度。外国的“ 户籍”管理多叫“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 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大同 小异”。所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靠市场加法制的手段,如加 强城市管理水平来调节公民迁移和移居方向,比我国单一的“ 行政审批”手段要有效,甚至更合理。 在内容上,国外的“民事登记”登记内容多包括人口出生登记、 死亡登记、婚姻登记。所登记的内容与我国的“户口 ”登记几 乎相同。 张庆五教授说,经过多年的研究发现,像法国、荷兰、罗马尼亚、 前苏联、日本、印度、秘鲁、阿根廷等国家的出生登记,内容十 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 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登记 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 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它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 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民事登记”。与我国不同的是它 的管理机关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并且,他们国 家对公民的迁移和移居多采取的是市场加法治的管理手段,以保 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张庆五教授为了说明问题,分别举出了实际 例子。 亚洲以“泰国”为例。泰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 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 记”)相当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有 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 “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有关部门不得随意 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其本人按“手印”,十 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是 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的规定。 泰国实行的是事后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已 生条件的居住期超过6个月的居民, 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 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迁移 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泰 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它的作用是 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 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 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 南美以“阿根廷”为例。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 指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 “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 欧洲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丹麦人口登记制度先进 也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 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 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管“户口”,人口登记 也有300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 欧洲许多国家都有犯罪记录,管理起来很有效。他们国家表面看 起来很松,其实管理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 理有直接的关系。 非洲如摩洛哥王国也实行“户籍法”,公民依法进行出生申报、 死亡注销登记。 美国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十分注重人口登记管理,但实 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 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 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平时美国公民持有护照或 社会保障号,进行旅游和工作。 张庆五教授介绍说,在美国公民享有迁移和移居的自由,但公民 迁移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 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能呆在该地;否则,有 关部门将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这种方法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和 发展。在加拿大则是由于城乡一体化,差距不大,故不会出现像 我国大量的农民爱进城的现象。 目前,世界上共有70多个国家都实行的是“事后迁移”制度,这 些国家公民迁移不受人为因素的限制。 专家介绍说,对于一些国家的公民享有自由迁移和移居的权利, 是因为他们国家地区、城乡差距不大,社会收入富裕程度均衡所 致。而我国由于地区间经济差距太大(特别是内陆与沿海)等多 种因素,“事后迁移”不会在短期内就能实现。 但专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差距的不断缩 小,人们的迁移、移居自由将会由更市场化的城市管理制度所代 替,人为的、行政的“审报”功能将逐渐消失。但“户口”登记 制度作为一项最基本社会管理制度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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