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辞职岂能一走了之
作 者 发表时间1999/8/25 17:11:48

 







    案由   孙明从吉林省某医学院考入北京某科学院下属的研究所攻读研究生,于1995年毕业并被留所工作。当时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孙明的服务期限必须满2年,在此期间孙不得办理调离、出国、辞职等手续。但事实上,孙明一直在积极联系着出国深造的事宜。1996年11,美国一所大学同意接收孙明入学,孙即向单位提出辞职。   研究所眼见自己出资培养的科研人员连年流失,给单位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因而对孙明进行了大量的说服工作。最后单位见孙明去意已决,遂决定如孙明想办理辞职手续,必须交纳1万元违约金和2.5万元本市户口安置费。出国心切的孙明迫不得已如数交纳了所有费用。转眼到了今年3月份,身在美国的孙明以研究所对其所收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通过委托方式将研究所告上了法庭。   庭审   法庭上,孙明聘请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进京户口费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收取,某研究所在双方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收取违约金、户口安置费的做法没有道理,因此要求研究所退还其收取的所有费用,并支付利息及其他诉讼费用2580元。   研究所的代理人则辩解说,所里与孙明签订的协议是根据科研人员流失严重的情况制定的,孙明是在知道该协议的情况下与所里签订合同的。1996年8月,根据人事部、北京市教委和上级科学院的有关文件,研究所又制定了新的协议书,规定由本所培养的研究生为单位服务的期限必须满2年,如本人坚持调动,博士毕业生每年要交纳违约金1万元,非北京生源还要交纳本市户口安置费2万元,收取这笔款项是因为所里培养学生的经费系自己筹集,包括生活费、奖学金、科研课程费等,符合人事部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故不同意孙明的诉讼请求。   受理此案的宣武区人民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深入调查,认为研究所收取的户口安置费实为根据人事部、北京市高教局的文件规定收取的人员生活安置、科研课程等相关费用,与公安部门、城建部门的户口增容费无关。   判决   宣武区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该研究所作为国家的科研机构,培养相关科研人才,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以保障国家科研任务的完成,是其应尽的职责。研究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了行之有效的管理规定,孙明作为研究所科研人员虽未与单位签订新的协议,但仍应受上述制度的约束。孙明在辞职时已按规定交纳了有关费用,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研究所的收费违法,故要求研究所退还款项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他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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