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
坚持签约避免吃亏
作 者
徐晓燕姚洁玮
发表时间
1999/8/9 17:38:26
发
表
内
容
如今,下岗工人在寻求新的劳动就业机会时,往往遇到许多困惑,突出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 劳动者并非不知道在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然而,一些用人单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愿与下岗职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方在面临“僧多粥少”的情况下,也不敢冒然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从而导致了这样的“明知故犯”屡见不鲜。 随着大批下岗人员被推向市场,用人单位选择职工的余地远远大于下岗职工对用人单位选择的范围,劳动力市场呈现明显的买方市场现象。有些单位便看准了下岗职工急于上岗的心态,将下岗职工作为临时工招用,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种不平等关系中,劳动者往往遭受如下方面的侵害: 1、低工资使用。小张1996年下岗后进了某私营企业,每天干的是又苦又累的体力活,老板开的工资却只有每月450元钱。一次小张因病请假一天,老板无情地扣去了他整整100元工资,为保住“饭碗”,小张只得忍气吞声。“求职心切”与“供大于求”的矛盾使用人单位很容易压低工资。不签劳动合同,又使用人单位很容易扣发工资。 2、超时使用。小王在某娱乐总汇当服务生,每天的工作时8小时之久。一次经理竟然以生意忙为借口,让小王连续工作了18小时之久。 3、随意解雇。这恐怕是一些不规范用工单位的惯用伎俩。他们往往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找出种种理由辞退工人,企业以此逃避社会保险费用和正常的工资支出,降低成本。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企业虽然也与下岗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大多为一年。一年后重新招收新的下岗人员,以求获得广告效应。 有鉴与此,求职应聘者在迫切希望解决工作问题时,要慎重对待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约定,谨防被不规范单位欺骗利用,付出无偿劳动。 如果每个求职者都能明确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坚持这种合法权利,那么,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就可能得以纠正。否则求职者不但容易被无故辞退、超时使用、压低工资、同工不同酬,而且这段试用期还不算工龄,劳动者的损失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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