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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从警察离岗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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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0/11/24 9: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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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机关将实行公安人员的“离岗培训”制度,而判断某位警员是否应该离岗的重要指标之一,是群众对他的工作是否满意。这对人民群众而言,无疑是让人高兴的消息。 对于群众而言,警察一直有着双重的身份。一方面他们代表执法机关从事着执法工作,威风凛凛地站在街上指挥交通或巡视街道、维护治安,他们与群众之间是“管”与“被管”的关系。另一方面,我们的警察是人民的警察,他们的所有职务行为,包括对群众的“管”,都是在为人民服务。他们与群众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服务工作是否称职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被服务者是否满意。所以北京公安机关以群众的评议作为判断警员是否称职、是否需要离岗培训的主要依据之一,确实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群众能够对警察的工作发表意见,发表了还有人重视,还有可能决定某位警员的去留,群众就会感到警察是自己的警察。这种加强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措施,对于改善警风,密切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无疑是正确和重要的举措。 如何使这项举措收到更好的效果,还需要一套程序化、规范化的,顺畅高效的,自律与监督相结合的制度来保证。比如,群众评议已经被确定为评价警员工作的重要参照,但群众以什么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群众的意见如何才能统计、归纳为评价警员工作的依据?提出意见之后,群众可以以什么方式和途径得到反馈,或监督落实情况?如果某些单位瞒匿或推脱群众的意见,又由谁、以什么方式进行监督?当某些人或某些部门因自律意识不强,不能主动接受监督,致使“提意见”这种方式在某一局部失效的时候,群众还有没有其他方式进行监督?在推进一项良好的措施的时候,这些细节都是群众关心的问题。 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人大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从全国到省、市、自治区,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群众选举出来的代表,他们都有相应的义务,代表人民行使职权。当群众对某些警员或公安部门的工作有意见时,他们有权向相应一级的人大代表提出;人大代表则有义务将群众的意见收集整理后,向公安机关代为转达,或作为监督公安机关工作的依据;同时,他们还有义务向群众通报公安机关的反馈或改进情况。只有建立起规范、顺畅、高效的渠道,公安机关的自律与群众的监督就能够形成合力,警察的工作才会有更好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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