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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长病假的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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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0/9/13 17: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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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用人单位中有一些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于不能继续从事生产工作,经用人单位同意而请长期病假在家休养,一般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情况还支付一定的生活费。这种情况大都出现在国有企业中,因为实行的是固定工制度,虽然职工因病已不能从事生产劳动但用人单位仍然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所以出现了职工请长病假的情况。 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医疗期满后职工仍然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通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人认为,在实施劳动合同制时对于长期请病假的职工可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请长病假的职工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若对这部分职工原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对这部分职工的医疗、养老等等问题则无人负责,这是不允许的。要求原单位在这次实施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与请长病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令其承认与这些职工有劳动关系,应对其负责,而并非要求用人单位对这些职工承担无限责任,甚至必须安排工作。实际上主要是以此使这些职工能够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有医疗期的待遇,在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享受经济补偿。另外更重要的是由此要求企业为这些职工以前及以后的社会保险问题作出安排。 并非所有请长病假的职工用人单位都得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在请长病假期间职工已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或虽未就业但职工已与原用人单位脱离了关系,或者是已退休的,用人单位无需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摘自《公民实用法律知识6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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