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打工的学生算是童工吗?
作 者高辉师帅 发表时间2000/9/10 22:03:55

 







童工,这个使人很容易与旧中国悲惨境遇联系到一起的名词,如今竟然在都市生活中重又出现,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在今年暑期学生打工的热潮中,不少单位有雇用童工之嫌,而这些学生打工者的利益则难以保障。 一名15岁的女中学生暑期被某服装公司聘为导购员,干了8天后,她在妈妈的陪同下向公司提出辞呈,但该公司只给她开了10元钱,其余工资拒绝支付。据这位女生讲,这种事在暑期打工的学生中屡见不鲜。 在西城区劳动执法大队的监督下,女中学生讨回了应有的报酬,这个公司也因非法使用童工而受到处罚。但是,事情到这还没有完,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对家长也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理由是她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使自己的孩子不知不觉中当了一回“童工。” 谈起非法使用童工,劳动执法大队王凤桐副科长讲述了他们在检查非法职介时查出的一起违法案例:某家政服务公司竟然雇用了4名不满16周岁的学生从事小时工。这家公司的人事部门与学生签订了书面聘用协议,并规定了具体的劳动内容和报酬,建立了较为明确的劳动关系。在接受检查时,公司法人辩称:这些学生是自愿来打工的,且公司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合法行为。但最终,这家公司还是受到了应有的处罚,罚款1万元,并被责令停止使用童工。 有些家长一厢情愿地认为,孩子假期出去打工,一方面可以了解社会,增长见识,得到锻炼,另一方面也可以或多或少地有些收入,总比闲在家里游手好闲强。习惯了家里、学校两点一线式生活的学生们,对外面精彩的世界也充满了好奇,希望有机会去体验一下。而商家更是巴不得有这些单纯、充满热情的年轻人来打工,一些打歪主意的人则打着帮助孩子们勤工俭学的幌子,以低廉的报酬换取他们的劳动成果。假期学生打工,可谓“多”厢情愿,但是,法不容情,我国法律为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国务院1991年第18号令颁布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指出:“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一步指出:“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当执法人员告知那些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这些法规时,他们往往表示不知或不解;而做父母的也大多不知道,让未满16周岁的子女独自到社会上去打工,自己不但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违法的。 那么,是不是未满16周岁的孩子就不能参加劳动、了解社会了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也对此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围。”可以看出,国家倡导青少年多参加有组织的社会劳动,而且这些活动要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避免让暑期打工的学生成为不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的牺牲品。 “假期打工去”,在这句时髦的名词背后,家长在因孩子长大而倍感欣慰的同时,也应知道自己的监护责任更加重大。 (高辉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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