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剖析“买断工龄”说
作 者 发表时间2000/8/29 9:51:16

 







文/ 聂长齐 刘恺 在企业经营转轨变型期,如何解决由“低工资多就业”带来的庞大职工队伍并造成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群体的问题,是摆在国有企业改革面前的严重课题。因此,各种解决富余职工问题的经验方法都在探索中,其中“买断工龄”的做法,是比较早在南方开始出现的。传到北京后,大多数人表示不理解,由于企业正在着力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试点,所以人们也不以为然。 近几年来,北京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各个国有企业实行“减人增效”,如何安排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的问题摆在企业面前,办法多多,见仁见智。早年南方“买断工龄”的做法被一些企业拿了来用,企业制定了相应的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开来,解决了部分人员富余的问题。 一般来讲,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不会得到劳动者应允的。利用“买断工龄”的方式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则是采用了高额补偿的做法,足以使职工被“买断”所吸引,诱导职工而为之。 “买断工龄”的做法,其实质首先是一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以“买断工龄”之名,行解除劳动关系之实,达到使职工离开企业、解决富余人员群体的目的。其次是企业内部的行政行为,不影响职工离开企业走入社会后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既不影响享受失业救济金,也不影响继续求职再就业;既不影响立即转移劳动关系(马上调入新的用人单位)不间断工作,也不影响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成为自由职业者;既不影响作为自由职业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影响到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但是,职工为国家贡献积累的时间(即工龄,现称“缴费年限”)是谁“买”也不能断的,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后,职工个人每缴费一年即记载一个缴费年限,不缴费不记载缴费年限。可谓不“买”就断。 经过对“买断工龄”说的一番剖析,我认为这一说法不伦不类,依据不足。既然与“经济补偿”异曲同工,还是用“经济补偿”的说法比较好,既显规范,又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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