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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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不等于“包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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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0/6/12 9: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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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市检察院连续起诉两起强迫职工劳动罪案,被告人均受到了国法的严惩,受害者讨回了公道,正义得以伸张,令人称快。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突飞猛进,我国城乡个体私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雇工在从业队伍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大。众多的“打工仔”、“打工妹”自强不息,在异乡土地上唱响了一曲曲合着时代节拍的青春之歌,赢得了当地企业和群众的尊敬。 然而,曾几何时,一些个体私营业主却无视法律、法规和道德,掉进钱“眼”,肆意践踏打工者的合法权益。据笔者调查,有的业主对打工者动辄克扣工资、乱集资、乱罚款、随意解雇;有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加大劳动强度,使其在繁重、危险、缺乏必要的劳保设施的情况下作业;还有的个别业主骚扰、侮辱“打工妹”,招收未成年人当童工,甚至对雇工残酷殴打和虐待,酿成了伤害、致死人命等刑事案件。 在新中国,雇主与雇工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打工者不是“包身工”,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应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维护雇工的合法权益,亟待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首先,各级政府应加大普法力度,使私营业主学法、懂法、守法致富;其次,各级司法、工商和劳动部门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对触犯刑律的个体、私营企业主,依法严惩不贷;再次,广大雇工也要自觉学法、用法,在厄运面前,敢于挺身而出,讨个“说法”。 (卢金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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