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合同期未满能否跳槽
作 者比迪 发表时间2000/5/30 18:25:39

 







张小姐从外地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上海一家国有企业从事新产品开发工作,企业为她办理了户口入沪手续,她与该企业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现在她想调往另一家企业,但所在单位不同意。 张小姐的情况,其实属于须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再行跳槽的一类,故无所谓“调动”。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劳动者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天之内未予答复,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几项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办理。 张小姐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据上述规定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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