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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工伤赔偿官司怎么打
作 者
王彦宗
发表时间
1999/7/22 9:53:41
发
表
内
容
近几年来,法院受理的工伤赔偿案件日趋上升,但因当事人不懂工伤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结果有近一半当事人以败诉而告终。劳动者只有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工伤范围。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造成伤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 二、工伤认定。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工伤职工或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四、诉讼程序。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决定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作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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