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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见义勇为负伤属于企业“工伤”?
作 者韦洪乾 发表时间2000/4/5 10:29:45

 







  4月1日起,我所在的城市正式实施《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该规定扩大了工伤范围:凡因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 会和公众利益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在关于见义勇为的国家立法尚未出台之前,政府通过地方行政法 规,试图对见义勇为者应得的经济补偿给予制度保障,虽是变通办法, 也可见苦心。但是,规定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可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是 让企业直接对见义勇为者尽义务,是否合理,值得思考。   见义勇为维护的是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因此一旦见义勇为行 为发生,国家、社会和公众理所当然地要为见义勇为者尽一定的义务。 但尽义务必须有一个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主体,否则,实践中往往会 使接受义务一方的权利落空。政府就是这样的主体。政府有稳定的税 收来源,有财政预算,有授予见义勇为者荣誉称号的权力,因此政府 替国家、社会和公众为见义勇为者尽义务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也符 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政府将自己的一部分义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转 移给企业,是沿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权利义务主 体模糊不清。   企业的目的是赚钱,义务是纳税,权利是要求政府创造一个公平 竞争的社会经济环境。企业只要尽了纳税义务,其他事情就应当由政 府来办理,譬如用纳税人的钱奖励和优抚见义勇为者,这是社会分工 的不同。我们曾经给过企业太多的义务,企业承担政府的一些职能大 家已经习以为常,企业替政府分忧解愁被认为合情合理,企业如此 “重负”,政府岂有不“保护”之理,难怪政企分开喊了多年还是难 以割舍。   将见义勇为负伤致残认定为工伤,假如企业不按工伤对待,见义 勇为者可以诉诸法律。这从形式上看,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有了保障, 但不要忘了,法律面对的是所有公民,目前企业的状况大家都明了, 假如企业自身难保,法律也无可奈何。对没有单位的见义勇为者,工 伤的认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一些地方已经采取工伤社会保险 的办法。但是,工伤社会保险机构不是福利机构,而是一个企业,是 营利组织,没有缴纳保险费的工伤,得不到保险。由见义勇为认定的 工伤,也自然没有经济补偿来源。   一种政府法规,不能保护所有见义勇为者的权利,而只是保护部 分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从立法上来讲也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目前,见义勇为难以蔚然成风,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况之 所以屡有发生,关键原因是我们没有一个好的机制来保障见义勇为者 的权利。尽管我们可以发动全社会为见义勇为者捐款,设立基金,对 负伤致残的还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这些都是一些临时性措施,不是制 度化、经常性的保障,总让人心里不踏实,让见义勇为者有后顾之忧。 对见义勇为者权利的保护,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可以参照军人伤残的标准评定等级,由政府承担抚 恤义务,这样对所有见义勇为者都是平等的,也是有保障的,政府的 这种行为肯定会得到广大纳税人的拥护和支持。   有强大的政府作后盾,见义勇为必将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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