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试用期患病医疗费能否报销
作 者 发表时间2000/3/25 22:03:49

 







黎先生来电反映:“1995年5月,我与一家私营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今年1月初我不幸患病住院治疗,就在我刚刚入院不久,接到了单位通知,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表示不负担我的医疗费用,也不给医疗期的待遇。这给病中的我很大的打击,我认为企业这种做法不对,准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急需贵报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记者走访有关部门时,专家认为,该单位解除黎先生劳动合同的理由及不能享受医疗待遇决定,违反了《中华人中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 一、《劳动法》第25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此可见劳动者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黎先生同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而黎先生已经工作了8个月,试用期已过。因此,该企业再以黎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职工患病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原劳动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应给予黎先生3个月的医疗期,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在黎先生医疗期满后,如黎先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该企业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解除与黎先生的劳动合同,但需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原劳动部1994〗481号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来,根据上述法律依据,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据了解,经劳动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以上协议:1该单位收回解除黎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2按规定给予黎先生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并报销医药费。3黎先生在医疗期间享受病假工资等。

返  回        回    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