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
职员的生命也是国家利益:贺卫方教授谈姚丽事件
作 者
崔丽
发表时间
2000/3/24 11: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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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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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记者就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大庆市分行职员姚丽事件, 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请贺教授对这一事 件发表看法。 记者:在遇歹徒抢劫的情况下,银行职员姚丽与之周旋,以较小 损失保护了银行巨额财产。在这起事件中,储蓄员姚丽是否负有责任? 贺卫方:我注意到了贵报对这起事件的系列报道。本来,抢劫银 行在当今属常发案件,作为新闻不大容易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姚丽 事件及其报道与讨论的意义在于,大庆建行对姚丽的处理蕴含了太多 值得深思的信息。我们先说责任问题。作为国家银行雇员,姚丽当然 有义务保护银行财产免于侵犯和损害。不过,这种义务并非无限,要 受到一些事实状况的限定。尤其是面对暴力时,维护生命安全将成为 第一要务。 记者:可是,这个推理本身是否也有局限?如果说面对暴力,那 么军人在战场上所面临的是最严重的暴力,如果以求生为第一要务的 话,那么临阵脱逃是否也是正当的? 贺卫方:非常好的反问。不过,我们不能忽略其中的差别。在战 争场景中,交战双方都具有打仗的充分准备,有相对完整的装备。战 场上军人的惟一职责便是冲锋陷阵,克敌制胜。这与银行职员的情况 大不相同。银行职员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出纳、结 算之类。这跟银行里的专职保卫人员不一样。如遇持枪或凶器的歹徒 抢劫,保卫人员逃之夭夭,那么是明显的失职。对于姚丽们而言,她 们应当采取的机智行为是发生案情时报警。如果凭常识发现可以有足 够的力量制服对方——例如一个女抢劫者用笤帚假冒手枪却又露了馅 儿——她们应当与其搏斗。不过,我们绝不可要求她们在赤手空拳的 情况下冒死相拼。生命的价值绝非金钱可以衡量。 记者:这么说,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就是一种难以避免 的结果? 贺卫方:在谈及国家利益的时候,也许我们需要作些辨析。银行 里的国家利益不仅仅是金钱,职员的生命也是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 即使是从功利的角度衡量,生命安全也应当置于首要地位。我们不妨 作一个简单的权衡。如果冒死搏斗,最后壮烈牺牲,国家要提供一笔 抚恤金给烈士家属,这笔开支无论如何也不会少于一万多元。而家属 由于烈士之死所蒙受的精神创伤却是金钱所无法补偿的。 记者:姚丽当时几次报警都未奏效,这种情况对于歹徒抢劫行为 的最终发生应怎样认定?建行大庆分行开除姚丽公职终审败诉,分行 仍给予姚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决定银行损失的1.3万元由 姚承担,这个决定合理吗?难道遇有歹徒抢劫,银行的损失都要由职 员承担吗? 贺卫方:如果有确凿的证据显示银行的报警系统本身存在问题, 而这问题的责任属于银行领导,那么是银行领导而不是姚丽应当为这 个事件中所发生的损失负责。遇歹徒抢劫,如果职员没有过错(再说 一遍,没有拼命在许多情况下并非过错),则所遭受的损失不应由相 关职员承担。试问,当遇到劫机时,飞行员按劫机者要求降落第三地 的机场,我们能否要求飞行员赔偿由此多损耗的汽油以及由此给乘客 带来的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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