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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发行异军突起 邮政部门垄断地位受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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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1 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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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 河北省张家口市一家注册资金仅15万元的私营发行公司问鼎报刊发行。尽管其上门投递的报刊还不到张家口实际订阅率的2%(其中投递的报纸只有几种周报,没有日报),但此举却引起轩然大波。1999年末,一向垄断报刊发行的邮政部门与这家名为“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私企,为报刊发行是否是一种特权发生了一场争执,甚至惊动了远在北京的国家邮政局报刊发行局。 报刊自办发行如今已相当普遍,但一个私营发行公司对这种垄断的冲击,则是我国邮政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本月21日,“阳光报业”和张家口地方邮政部门进行了第三次谈判,双方虽未达成协议,但邮政部门显然是开了一个口子…… 私企涉足报刊发行,“阳光”行动激怒邮政 双方大战几乎打到公堂,近日张家口邮政有条件地同意了这家私企的经营权 “阳光报业”和张家口邮政局之争是怎么回事? 1999年9月15日,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张家口正式挂牌成立。随即它组织了100多人的队伍在该市分片划区,上门征订。 “阳光”的行动不仅引起了当地邮政部门的不安,而且也引起了国家邮政局报刊发行局的重视。 1999年11月25日,国家邮政局报刊发行局针对“阳光报业”的行为,以简函的形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报刊发行局发函称:已知晓“阳光报业”收订邮发报刊一事,并指出:“报刊社利用其他渠道发行邮发报刊的行为,严重冲击正常邮发秩序,必须予以制止”,“速通知相关报刊社予以纠正,对不纠正的,邮政部门将按规定加扣损失费”。 1999年12月13日张家口邮政局在《张家口日报》刊登声明,指责“阳光”的行为“破坏了邮发报刊正常的订报发行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12月16日,张家口市邮政局行业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科,以市政府邮政通讯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到“阳光报业”执法:看看有无合法手续,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1999年1 2月21日,感到名誉受损的“阳光报业”,委托律师在《张家口日报》发表声明称:将保留追究损害“阳光报业”形象的任何单位的法律责任的权利。一时间双方剑拔弩张,眼看着就要“对簿公堂”。 “阳光报业”与邮政之争立即引起一些媒体的注意,并将之公布于众。不知是媒体的压力,还是“阳光报业”的出现使邮政部门开始正视目前的困难,张家口邮政一反强硬态度,主动提出和“阳光报业”进行对话,并于本月21日有条件同意了“阳光报业”的报刊发行经营权,即:“阳光报业”应在邮政的统一管理下经营。 一个以《邮政法》作依据,一个拿《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武器 各自“依法”争论“发行特权” 几乎在世界所有国家作为特行的邮政,都为国家所垄断。然而共性中仍有个性,邮政长期垄断报刊发行,就是我国有别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特性。随着一些报刊自办发行的出现,这种垄断受到愈来愈多的威胁。然而,一个私营发行公司对这种垄断的冲击,则是邮政面临的另一个新问题。 为了自身利益,邮政部门在现有的法律中寻找“封杀”“阳光报业”的依据。在张家口市邮政通讯行业管理办公室致 “阳光报业”函中,有这样的内容:根据《邮政法》“出版单位委托邮政企业,应当与邮政企业订立发行合同。”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内报刊发行业务是指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杂志的业务。”《河北省邮电通讯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关报刊的征订、发行”,“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因此,当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定报刊发行合同后,即纳入邮发渠道,由邮政部门统一经营;非邮政单位或个人擅自经营邮政报刊业务,其行为已构成对邮政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 “阳光报业”总经理郭东生对此进行了反驳:“阳光报业”有工商执照和发行报刊的许可证,不存在“擅自经营邮发报刊”的问题。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报刊征订、发行必须由邮政局一家搞。相反邮政局的垄断倒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他还谈到:现在大多报刊都在搞“二渠道”发行,这是市场规律。 邮政的法律依据强调的是法律对特权的保护;“阳光报业”则主张坚持市场规律的本质是反垄断的。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报刊发行是不是邮政的特权? “阳光”行动带来连串行动 当地邮政也大作广告争订户,外地不少人上门取经寻合作 抛开双方的论点,让我们看看“阳光报业”的出现给张家口的报刊发行带来了什么。 针对邮政服务的一些缺点,“阳光报业”一登场就祭起服务这个法宝。他们的口号是“上门征订、投递到户、不怕楼高”。当竞争对手出现时,邮政部门好像才发现自己的服务存在问题,于是立即提出“新世纪、新承诺”。在张家口的户外广告牌上,出现了一个可爱的卡通邮递员手举着《人民日报》向市民郑重承诺:“邮政网点订报刊,保证送到您面前。”并针对 “阳光报业”的“不怕楼高”提出了“不管楼多高,巷多深”的口号。很显然,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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