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
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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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0/2/13 9: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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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当 是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 后,学校才能为该毕业生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可否收取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委托培养与定向生的就业政策 国家教育部规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北京地区在执行国家教育部政策过程中,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地区、原单位就业 的个别定向、委培生,在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处理好相互经济关系,属在原 市、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间调整的,由北京市教委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需 跨部委、跨省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 计划,北京市教委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自费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国家对自费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普通 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北京地区规定,自费毕业生按政策在原生源省市自主择业。凡计划招收的自费毕业 生,在毕业一年之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均可以为其办理派遣手续。 国家对毕业生见习期有什么规定?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期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毕 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毕业生由于本人原因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 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另 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批准 后,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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