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能否开征社会保障税
作 者 发表时间1999/7/18 9:24:50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企业优胜劣汰等竞争机制逐渐形成,原来的社会保障机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鉴于此,日前,有关专家建议,以工资收入作计税依据,单位负担为主,个人负担为辅,开征社会保障税。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不仅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也未将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内管理;保障基金的筹集大多实行“按地区、分行业、定单位”的办法,各地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项目多少不一;参加各类保障的职工人数比例不高;基金筹集标准高低不同,资金管理分散,筹集成本高,调剂面窄;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缺乏监督,难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需要。 有关专家指出,当前极有必要开征社会保障税。首先,就此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分配关系,避免随意收费和分配不公等问题,全面实现保障基金分配的公开化,充分反映“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返还性,增强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社会透明度。其次,不仅能克服相关弊端,而且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险观念,带动社会保障机制、利益机制和分配机制全面运转,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改革进程。第三,不仅能稳定向社会及时足额提供保险资金,而且能保证在征集和入库过程中的顺畅、有序和安全,避免任意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第四,面向社会征收社会保障税,纳税对象机会均等,所有纳税人执行同一税率,负担均衡,充分体现国民同等待遇。此外,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同国际接轨,消除外资企业对我国依靠行政措施征集社会保障基金造成的误解和异议,从而妥善解决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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