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求职者,当心求职陷阱!
作 者晓籁 发表时间1999/7/16 13:55:52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人才市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求职者的就业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求职就业不找“市长”找“市场”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然而,随之而来的五花八门的招聘广告充斥报刊、市场,他们以不同的面孔吸引着众多的求职者,其中不乏求贤若渴、爱才如命、诚聘八方英才、共创未来事业的单位,但也有一些居心叵测单位,利用招聘干起了见不得人的勾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人事部关于《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号)第四章第十九条及《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和保证金(押金)等费用,不得扣留各种身份证件。然而,有些商家,特别是某些小规模的贸易公司,却对此置若罔闻。他们或直接收取应聘者的押金,或采取变相的方法强行从工资中扣除,致使虚假招聘、欺诈招聘成为人才交流活动中的一股浊流,破坏了正常的用人制度,给许多求职者造成了时间、经济、精神及至个人前途和名声上的损失,严重阻碍了人才市场建设的进程,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求职陷阱揭密(一):醉翁之意在于“钱” 1、招聘收钱不招人。某些单位通过招聘收取求职者的报名费、培训费、存档费、资料费、押金、传真费、服装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收费标准从2、3元到几百元不等,他们往往以优厚的待遇为诱饵,使一些没有社会经验的求职者上当,并寻找各种借口不予以退还。 2、“钱、力”双丰收。通过试用期内低薪甚至无薪、期满辞退、再行招聘的形式,既收“报名费”,又收“培训费”,同时还获取了廉价劳动力。 求职陷阱揭密(二):高薪聘才“坐收渔利” 通过高薪招聘高学历专业技术人才,以急需攻克的科研课题为考题,剽窃智力成果后将人淘汰,既剽窃了智力又牟取了暴利。 求职陷阱揭密(三):招聘是虚,变相做广告是实 由于招聘广告的费用较低,又为避自吹自擂之嫌,许多需要扩大知名度、树立企业形象的企业,就通过三番五次的登招聘广告、制造热点来达到家喻户晓的广告目的,这样的美事,何乐而不为呢? 求职陷阱揭密(四):“公平竞争”是假,“掩人耳目”是真 某些单位为了回避复杂的人事矛盾,以招聘为幌子,为单位私下早有安排虚晃一枪,让其他求职者作陪衬。 求职陷阱揭密(五):招“秘”成招“蜜”,“公关”成“色情” 有一些单位老板在发财之余,以高薪诚聘秘书的办法,为自己物色情人,招聘“小蜜”;还有一些单位以招“公关小姐、公关先生”为幌子,以高薪诱逼应聘者从事非法的色情活动。 凡此种种,打着招聘大旗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求职者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的弱点谋取暴利、欺诈求职者的行为,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其实,从他们的这些卑劣手段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样的单位根本就没有实力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求职者在遇到类似的陷阱时,应明辨是非、明察秋毫,果断地拒绝缴费要求,放弃应聘。即便在没有乱收费的情况下,也应慎重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在这里我们还要强烈呼吁,地方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努力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创造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让人才流动走上法律轨道;求职者也应自尊自爱,遵纪守法,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向有关部门举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人身合法权益,使违法者的阴谋不能得逞。 (晓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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