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

标 题高新技术企业将优先上市
作 者 发表时间1999/12/21 12:50:45

 







  今日起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将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据悉,该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两项,其中关于增加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问题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      据了解,草案拟在现行公司法附则部分增加如下内容的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和公司发行新股及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据此间立法人士介绍,修改公司法是为了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其上市创造条件。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新股、申请上市,要受到出资构成、连续盈利业绩和股本总额的限制。即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有两条:一是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是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另外,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须符合六个条件,其中包括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等。      高新技术企业是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开业时间和股本规模都难以达到相应的要求,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就难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因此,修改公司法相关条款显得十分必要。      高新技术产业一直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和支持。今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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